非离子表面活性剂8EE-871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8EE-871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非离子表面活性剂8EE-871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村民;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该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如期进行选举,非离子表面活性剂8EE-871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非离子表面活性剂8EE-871另行确定选举日,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推迟选举的,应当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并予以公告。非离子表面活性剂8EE-871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第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非离子表面活性剂8EE-871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非离子表面活性剂8EE-871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具备以下条件:非离子表面活性剂8EE-871(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非离子表面活性剂8EE-871法律、法规和政策;